战疫情系列普法文章(一)| 境外防疫物资捐赠到底怎么做?
[复恩战疫情普法系列文章第一号]
● 谭玥 复恩法律研究员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防疫物资的缺乏一直是防疫工作中的一个重大挑战,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海内外同胞和国际友人纷纷动用自己的力量和资源来搜寻防疫物资并送到战斗在一线的医务人员身边。在国内物资极度匮乏的情况下,来自境外的物资便显得尤为重要。但与国内物资捐赠不同,防疫物资的境外捐赠由于涉及到进口、清关和免税的事项,需要满足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政策法规的要求,分散且复杂。
因此,本文对这些法律规定和要求进行了汇总和整理,并加入防疫期间各方推出的新政策要求,供大家参考。
一
谁可以进行境外捐赠?
上表中列出的所有捐赠人均有权依法享受进口物资免税的政策。其中第2-4类捐赠人是为了扩大疫情期间物资捐赠的来源而新增加的境内捐赠人。需要注意的是,新增捐赠人的免税范围仅限于其在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行的捐赠行为。虽然新增的捐赠人中并不包括境内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并不妨碍它们从境外购买物资进行捐赠,只是捐赠的物资不能享受进口的免税待遇。
二
谁可以接受境外捐赠?
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均可以作为受赠人接受境外防疫物资的捐赠。但捐往湖北省武汉市的物资有两条特别规定:
1.根据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规定,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物资目前只能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和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
2.武汉后期对定向捐赠有所放宽。根据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武汉市红十字会对社会公告(第六号)》内容,以武汉市红十字会为受赠人的捐赠物资如果捐赠人有意定向捐赠给特定的医疗机构,则捐赠人可以在与该医疗机构联系确认后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并在后期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市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在上述所有受赠人中,只有下表中列出的受赠人可以依法享受进口物资免税的政策。
三
如何办理免税?
1.免于征收的税种
2.免税的医疗类物资
3.办理程序
根据《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进口捐赠物资由受赠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各地海关则对此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以武汉海关为例,其在《武汉海关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治疗的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也可委托使用人,由使用人向使用人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列出了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在此基础上,《免税政策公告》针对此次疫情期间的防疫物资捐赠,作出了以下三点补充说明:
(1) 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
(2) 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3)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4) 以上免税和退税手续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先登记放行物资,再按规定补办。
四
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各地海关要求会稍有不同,但以下为捐赠物资清关时必备的重要文件:
(1)捐赠意向书和相应的品质完好及物资价值证明资料(有定向捐赠医院请可写明捐赠医院名称);
(2)捐赠物资清单,包括物资名称、规格、保质期、用途及数量等;
(3)捐赠人身份证文件复印件:企业或组织提供相关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等;
(4)受赠人接受境外慈善捐赠物资进口证明;
(5)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
(6)发票和装箱单 Commercial Invoice/ Packing List;
以上文件的样本和具体填写要求可以在《武汉市红十字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海外物资捐赠流程》中查到。
五
对捐赠物资有哪些要求?
1.医疗器械类物资
由于疫情紧急,表中第6-7项涉及的备案和检验手续可根据前述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内容,凭借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期再予以补办。
2.药品类物资
同样地,表中第4项的备案手续也可凭借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期再予以补办。
3.武汉对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的特别规定
此外,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于1月30日发布了《关于采购或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捐赠物资有关标准和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对境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有如下规定:
(1)在境内取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资质的,可以采购或捐赠;
(2)未在境内取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符合附件中“国外标准”任何一个,相关产品可以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可以采购或捐赠,到货后直接发往医疗机构使用;
(3)未在境内取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符合附件中“国外标准”任何一个,但相关产品无法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由武汉市新型肺炎防控指挥部应急保障组到货物现场查验,必要时抽样送检验机构对关键指标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发往医疗机构使用。
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无论是采购还是捐赠的物资,均不得作为医用。确有特殊需要的,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产品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附件中“国内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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